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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职工子女就医的规定

来源: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0-09-14

  第一条 教职工子女实行统筹医疗,凡年龄在18周岁以内的子女,均可申请参加统筹医疗,统筹医疗每年12月由人事处办理一次。双职工子女每人每月交纳统筹医疗费10元,单职工子女每人每月交纳医疗费5元。
  第二条 教职工医疗管理办法第七条第(三)款、第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教职工子女。
  第三条 双职工子女就医,不论校内、校外门诊或住院,均按80%报销,全年报销医药费限额为600元。单职工子女按40%报销,全年报销限额为300元。
  第四条 报销时要持市级以上医院的原始收据和病历;分割单要附原始收据的复印件才能报销。
  第五条 独生子女的统筹医疗费报销以办独生子女证的时间为准,为办证以前的医疗费不予报销。18周岁以上的子女的医疗费不予报销。18周岁以下的非独生子女,可选其中一个比照独生子女执行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子女,按国家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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